2021年12月17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发言人岳仲明介绍立法工作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据介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将于2021年12月20日至24日在北京举行。本次会议将继续审议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等多部法律法规。
现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2018年对个别条款作出修正。20多年来,我国噪声污染防治的形势已发生了重大变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亟需修改完善。
今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曾对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进行初审。此次法律修订删除原法名称中的“环境”二字,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更加明确法律规范对象仅限于人为噪声,法律名称的修改不影响对噪声污染防治行为的严格要求。
岳仲明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根据各方面意见,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
一是,完善噪声污染内涵,将相关领域无噪声排放标准而“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扰民的现象纳入防治范围。二是,完善管理体制,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提出要求。三是,完善标准规划制度,规定国家推进噪声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建设,要求在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包括噪声污染防治内容。四是,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监管。五是,完善防治措施,要求全社会共同维护生活环境和谐安宁。六是,加强信息公开,突出公众参与。七是,完善法律责任,优化处罚措施。
此前,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岳仲明介绍,在8月20日至9月18日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1802人提出的3068条意见,另收到群众来信22封。意见主要集中在完善噪声污染定义、理顺管理体制、细化监管措施、完善法律责任等方面。很多意见建议在修改后的法律草案中得到体现,如科学界定噪声污染的定义,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特别是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大处罚力度等。
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对广场舞扰民、机动车轰鸣“炸街”扰民等现象有何规定?
岳仲明介绍,草案在防止广场舞噪声扰民方面规定,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
草案明确,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违反规定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草案在治理机动车轰鸣“炸街”扰民方面规定,机动车的消声器和喇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处罚。